2月12日,本报从广州市政府获悉,广州市广园路DN1200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11月18日,位于广州市三元里街广园中路44号对出马路中间的广园路DN1200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施工单位: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喜。该单位在涉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为江霞,施工项目安全员为蔡伟康。
涉事工程监理单位: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单位派驻涉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黄晓东。
涉事工程劳务派遣单位:广州市穗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铭。涉事工程的劳务作业班组负责人为游永鸿。
据涉事工程项目经理江霞、项目安全员蔡伟康、劳务派遣作业人员李旭东、曾庆根等人陈述,该项目工程均为夜间分段施工。事发施工段的管道埋设深度为2.6米—2.7米,长度为18米,于2021年11月17日22时许开始施工,至事发时已完成管坑开挖,但未做基坑支护。
经查明:2021年11月17日22时许,曾某某随施工班组到达施工段开始作业。11月18日0时许,18米段管坑在未做支护的情况下完成了开挖。随后,曾某某等4名杂工按照日常工作安排,下到该管坑底面,分头进行清理泥土和平整底面的工作,其中,曾某某的作业位置靠近管坑中部。11月18日1时20分许,管坑靠近中央隔离带一侧突然发生坍塌,坍塌平面呈长方形,长约12米,宽约0.8米,坍塌物表层为沥青、混凝土,下层为杂填土和黏土。坍塌物击中曾某某并将其下半身掩埋,导致其身体多处损伤。同时在坑道底部作业的其余3人因所处位置不同,未受伤害。
事故发生后,附近作业人员立即赶来救援,挖开掩埋曾某某的坍塌物并将其抬出,就近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日,曾某某因多处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一)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且不断累积。
1.施工地段位于主干道中间,过往重型汽车多、车速快,对施工路段频繁产生较大强度的震动,造成管坑两侧土体松动并产生累积效应。
2.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开挖管坑未做支护。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对管坑两侧进行支护,未根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导致管坑北侧土体在无支护的情况下,松动不断累积,最终发生坍塌。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辨识。
调查组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市水电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表现在: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广园路项目部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管坑开挖未做支护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事故发生前,监理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17日两次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指出施工单位开挖管坑未按要求做好支护的问题,但广园路项目部在11月15日敷衍整改之后仍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根除事故隐患,11月17日再次违规作业且未及时整改,最终酿成坍塌事故。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江霞作为涉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忽视安全管理,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项目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蔡伟康作为涉事工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开挖管坑未做支护的违规施工行为;两次接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关于管坑开挖未做支护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既未有效督促落实整改,也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二)监理单位跟踪整改落实不到位。南粤监理公司作为涉事工程监理单位,在2021年11月15日、17日的现场巡查中均发现了施工单位开挖管坑未按要求做好支护的问题并向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但跟踪整改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劳务派遣单位未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广州市水电工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江霞,市水电工程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建议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蔡伟康,市水电工程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施工项目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南粤监理公司,涉事工程监理单位,建议由区水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黄晓东,南粤监理公司派驻涉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南粤监理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六)穗强公司,涉事工程劳务派遣单位,建议由该单位所在地荔湾区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文|中国基建报陈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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